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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异世魔王成长录》第三百三十一章 光辉之地 四十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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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公会议的禁令和判决,只是对那些无权决定信德问题的私人的。的确,公会议的这个决定,并没有使其后的公会议失去编制新的信经的权力;在这种新的信经里,实在没有什么新的信德道理,祇是把同样的信德道理阐述得更加清楚而已。因为每一个公会议都曾顾及这一点,即以后的公会议,如果由于发生异端而有必要时,可以把以前的公会议所讲过的问题,更清楚地加以说明。所以,这是教宗的事,他有权力召集公会议,并认可公会议的决定。

三、亚达纳修编写了一篇信德的宣言,用的不是信经的形式,而是说明道理的形式;这只要看他的语气就可以知道了。不过,由于这篇东西简要地包括着全部信德的真理,所以它为教宗的权力所采纳,把它当作一种信仰的标准。

论信德

第二题论信德内心行为

然后要讨论的,是信德行为(参看第一题引言):第一,论内心的行为,第二论外表的行为(第三题)。

关于第一点,可以提出十个问题:

一、「相信」这个内心的行为是什么。

二、有多少表达的方式。

三、为得救是否必须相信一些超出自然理性之上的事物。

四、是否必须相信自然理性所能及的事物。

五、为得救是否必须明显地相信某些事物。

六、是否人人都同样必须明显地相信。

七、为得救是否常必须明显地相信基督。

八、为得救是否必须明显地相信天主三位一体。

九、信德行为是否有功。

十、人的理性理由是否减少信德的功劳?

第一節相信是否就是赞同地思想

有关第一节,我们讨论如下:

质疑相信似乎并非就是赞同地思想。因为:

一、拉丁文cogitatio(思想)这个字,含有探索的意思;cogitare(思想)似乎是等于simulagitare(coagitare),即「一起讨论」。可是,大马士革的若望(达马赛诺)在「论正统信仰」卷四(第十一章)说:「信仰是不经探索而赞成。」所以,思想与信德行为无关。

二、此外,信德是在理性内,如同我们后来所要说明的(第四题第二节)。可是,思想是思量或思考能力的一种行为,是属于感觉部份的,如同在第一集(第七十八题第四节)里所讲过的。所以,思想与信德无关。

三、此外,相信是一个理智的行为,因为它的对象就是真理。可是,赞同似乎不是理智的行为,而是意志的行为,好像同意一样,已如前述(第一题第四节;参看第二集第一部第十五题第一节)。所以,相信并非赞同地思想。

反之奥斯定在「论圣人之预定」一书中,就是这样解释相信的(第三章)。

正解我解答如下:思想可有三种解法。第一是一般的解法,就是理智作任何实际的心思,如同奥斯定在「论天主圣三」卷十四(第七章)所说的:「使我们藉思想而认识的能力,我们现在称之为心智或思力。」第二是比较合乎源义的解法,就是心智或理智在尚未达到明确认识的程度以前,带有某种探索的思考。奥斯定在「论天主圣三」卷十五(第十六章)的话,就是按照这种意思而说的:「天主子不名为思想,而名为天主之言。我们的思想,在发现我们所知道的,并由此取得形式或成形时,也就成为我们的言语。为此,应如此了解:天主之言,没有思考或探索;因为天主之言没有什么尚未有形,而有待及有可能成形的。」按照这个意思,严格地来说,思想是心智正在考虑,而尚未达到明见真理的完善程度时的行为。不过,由于这样的行为,可能是考虑的心智针对那些普遍的内涵而有的,而这是属于理智的能力的;或者是针对某些个别的内涵,而这是属于感觉部份的。为此,思想的第二种意义,就是理智(intellectus)考虑的行为;而第三种意义,就是思量或思考能力(virtuscogitativa)的一种行为。

准此,如果把「思想」解作第一种广泛的意义,「赞同地思想」就不完全说出「相信」的意思;因为按照这样的解法,即使一个人思考自己所知道的,或者所明了的,他也是赞同地思想。在另一方面,如果把「思想」作为第二种的解法,它就完全说出相信行为的本质。因为在属于理智的行为之间,有些行为含有坚决的赞同,而无丝毫这样的(探索的)思想;如同一个人在思考自己所知道的或所明了的事物时,就是这样的;因为这样的思考已经完成了或成形了。有些理智的行为,都有尚未成形的思想,缺乏坚决的赞同:或者它们不倾向于任何一方,一个人在「怀疑」时,就是这样的;或者由于一个轻微的理由,更倾向于一方,而不倾向于另一方,一个人在「猜想」时,就是这样的;或者偏执一方,而疑惧着另一方;一个人在「持某意见」时,就是这样的。「相信」这个行为,却坚持一方;就这一点而论,相信与认识和明了有些相同;可是,相信的认知,并不达到明见或洞见的完善程度;就这一点而论,相信与怀疑、猜想和持某意见相同。为此,相信的人是在赞同地思想;这样,相信的行为与理智所有其它有关真伪的行为不同。

释疑一、信德不是如同自然理性那样的探索,以证明所信的事,只是探索那些促使人相信的因素;例如因为这是由天主说过的,而经奇迹证实的。

二、这里思想并非解作思量或思考能力的行为,却解作一个理智的行为,如上所述(正解)

三、相信者的理智,不是由理性,而是由意志,限定于某一对象的;为此,这里赞同解作理智由意志限定于某一对象的行为。

第二節将信德行为分为信赖天主、信天主、和信仰天主

是否适当

有关第二节,我们讨论如下:

质疑将信德行为分为信赖天主(crederedeo)、信天主(crederedeum)和信仰天主(credereindeum),似乎分得不适当。因为:

一、一种习性只有一种行为。可是,信德是一种习性,因为它是一种德性。所以,没有理由说,有多种信德的行为。

二、此外,凡是一切信德行为所共有的,不应该被视作一种特殊的信德行为。可是,「信赖天主」是一切信德行为所共有的;因为信德是以第一真理为基础的。所以,似乎没有理由说它(信赖天主)与某些其它的信德行为不同。

三、此外,无信德者所能有的,不能称为信德的行为。可是,无信德者也能信天主。所以,不应把这(信天主)视作为信德行为。

四、此外,动向目的,是属于意志的事;因为意志的对象是善和目的。可是,相信不是意志的行为,而是理智的行为。所以,「信仰天主」这种趋向一个目的的行动,不应该被列为相信的分类之一。

反之是奥斯定在「论天主的话」(证道集第一四四篇第二章)和「若望福音释义」(第二十九讲)里,作了这样的区别。

正解我解答如下:任何机能或习性的行为,系于这个机能或习性与其对象的关系。可是,对于信德的对象,可作三种不同的看法。因为既然「相信」,如上所述(第一节释疑三),是理智受了意志的推动而赞同的行为,所以信德的对象可以或者从理智方面来看,或者由那推动理智的意志方面来看。

如果从理智方面来看信德的对象,在这对象里,如上所述(第一题第一节),就可以看到两件事。一件是信德的质料对象。照这样的看法,有「信天主」这信德行为;因为,正如以上所述(同上),没有一样事物足供我们相信的,除非由于它与天主有关。第二件事是对象的形式之理;因为这有如一个媒介,因着它我们才相信某些值得信的。照这样的看法,有「信赖天主」这信德行为;因为,正如以上所述(同上),信德的形式对象是第一真理。人固执第一真理,并为了第一真理,赞同自己所信的。

第三,如果从理智受意志推动这方面来看信德的对象,有「信仰天主」这信德行为。因为第一真理,由于具有目的的特性,是与意志有关系的。

释疑一、这三种看法,并不是指三个不同的信德行为,而是一个同样的行为,祇是它与信德的对象有不同的关系而已。

二、这也足以答复质疑二。

三、无信德者之信天主,不是按照「信天主」这信德行为的意义。因为他们并不在信德所定的条件下,信天主的存在。为此,他们并不真正地信天主;因为,正如「哲学家」在「形上学」卷九(第十章)所说的:「不正确地认识简单的东西,就是完全不认识它们。」

四、前面已经讲过了(第一集第八十二题第四节;第二集第一部第九题第二节)意志推动理智,以及灵魂其它的能力,趋向目的。照这个看法,有「信仰天主」这信德行为。

第三节为得救是否必须相信一些超出自然理性之上的事物

有关第三节,我们讨论如下:

质疑为得救似乎并不需要相信(一些超出自然理性以上的事物)。因为:

一、一样东西,藉其自然的天赋,似乎已经获有充分的保证,以救生自己,并完成自己。可是,信德的内涵超出人的自然理性以上,因为它们都是看不见的事物,如同以前所说过的(第一题第四节)。所以,为得救似乎并不需要相信。

二、此外,按照乔布传第十二章十一节「耳朵不是为明辨言语吗」的话,人如果无法判断,给他提出的究竟是真是假,而相信这样的是,为他就有危险。可是,在信德的事上,人无法作这样的判断;因为他不能追踪它们,一直到那些引导我们作出一切判断的第一原理。所以,信从信德的事是危险的;为得救并不需要相信。

三、此外,按照圣咏第三十六篇二十九节「义人的救护来自上主」的话,人的得救在于天主。可是,罗马书第一章二十节说:「祂那看不见的美善,即祂永远的大能,和祂为神的本性,都可凭祂所造的万物,辨认洞察出来。」那些为理智所洞察或显然看见的事物,不是相信的对象。所以,人为得救并不需要相信某些事物。

反之希伯来书第十一章六节却说:「没有信德,是不能中悦天主的。」

正解我解答如下:在上下有序的自然界里,有两件事共同造成下级之物的完善:一件是关于那下级之物的行动的,一件却是关于那上级之物的行动的。这样,水因着它自己的行动,流向(地的)中心;依着月球的运行,它却绕着中心而涨落流动。同样的,行星自西徂东,自行运转;遵循第一重天的运行,它们却自东向西转动。可是,惟独有理性的受造物,直接属于天主之下;因为其它的受造物不能接触到一些普遍性的东西,却祇能接触到一些个别性的东西;它们分有着天主的美善,或者祇在「存有」方面,如无生物;或者也在「生活」,以及「认识个别事物」分面,如植物和动物。至于有理性的受造物,由于能有「善」和「存有」等普遍性的知识,可与存有的普遍性根元直接地相关连。

为此,有理性的受造物的完善,不仅是在于有关它本性应有的那方面,而且也在于它在本性之上分有天主的美善。所以,如上所述(第一集第十二题第一节;第二集第一部第三题第八节),人的最后幸福,在于超性的享见天主。按照若望福音第六章四十五节「凡由父听教而学习的,必到我这里来」的话,人除非受到天主的教诲,是不能得到享见天主的。可是,人按照他自己本性的能力,这样的知识,决不是一下都能立刻接受的,而是逐渐获得的。而且每一个这样学习的人,必须相信,为能得到知识完美的程度;正如「哲学家」(在「驳诡辩的谬论」第二章)所说的:「一个学习的人,理应相信。」是故一个人为能完善的享见天上的福乐,必须首先相信天主,如同一个学生,必须相信那位教导他的教师一样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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